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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专项整治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内容是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等;以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三)专项整治依据是《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7年4月上旬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工作部署及实施方案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上旬,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检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对重点地区(城市)或直属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予以通报,对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将严肃查处。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12月上旬,我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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