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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责成委属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委属单位对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委属单位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决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用,不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不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不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三)讨论决定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的正确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的;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
  (五)领导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六)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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