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一定范围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负责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委属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委属单位党组织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