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责任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对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委属单位驻地有关协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