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二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一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且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一条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推荐工作由机关考核组负责组织,由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随年终考核工作一并布置。
第十三条 机关考核组负责对各司(局)提出的奖励人选进行评审。
第五章 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可由委领导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方式:
(一)各司(局)考核组推荐。按照奖励条件和推荐名额,由各司(局)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及奖励等次建议,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
(二)委领导推荐。由委领导直接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奖励人选,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六条 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