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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第三章 任职试用期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在试用期满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任职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查、民主测评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征求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初步结论。
  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国防科工委的各项规定;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胜任岗位职责;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有实效;廉洁自律等方面无问题。
  经考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考核不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过程中,要注意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进行,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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