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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职试用期,是指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并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试用,试用期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并依据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期限及待遇

  第四条 任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是指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正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处长;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人员;
  (三)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的,自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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