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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群众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报经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其本质和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地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干部的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任前公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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