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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3.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具体公示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公示方式
  通过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保证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公示时间
  为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同时考虑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党组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教育司按公示方式所列的形式之一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以人事教育司为主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人事教育司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委党组进行汇报,决定是否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章 任前公示制的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处理
  (一)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署名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匿名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分析,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要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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