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前公示制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指提拔担任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或拟推荐提名人选。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在全委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2.交流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委属高校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其他委属单位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