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委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委属单位一般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委属高校一般在院系或部(处)范围内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逃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