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应当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