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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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