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是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总支)管理的、职位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必须遵循《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