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