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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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