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 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
《公务员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