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其他情况: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