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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交流任职
  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部分德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干部进行交流任职,充实相关委管单位和驻外机构的领导力量。交流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业绩、群众认可度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回原单位提拔任职。
  (四)岗位锻炼
  对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及学习经历基本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提任要求的各级各类后备干部,采取多分配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多压担子、多安排到基层调查研究、多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研究等办法,加强现岗位培养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等各方面能力。
  (五)理论培训
  在抓好后备干部自学的同时,加大脱产培训的力度,一方面积极选送后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选送和组织部分后备干部到延安等3所干部培训学院进行党性锻炼,到革命老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境内外考察、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委内自行组织培训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察,进一步强化执政意识,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力素质。对司局级后备以选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延安等3所干部学院为主,对处长级后备以选送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和委内培训为主。
  委内培训除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外,还要学习本职工作需要和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的各种知识,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领导方法与艺术和国情国史、国防科技工业形势与任务等培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执行力,提高理解、贯彻、执行中央和委党组各项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确保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到位。委内培训要注意总结经验,探索“小班”培训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着力提高培训质量。
  (六)使用培养
  使用是培养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加速后备干部成长的有效措施。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加强后备干部党性锻炼、理论培训和实践锤炼的基础上,对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锻炼。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服从工作大局,在后备干部队伍中统一调配使用,通过交流解决。今后,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为加速后备干部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
  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把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抓紧抓好,保证国防现代化建设事业后继有人。
  (二)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缜密实施。
  (三)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司局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措施,在委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司组织落实;机关各部门正处长后备干部的培养措施,由人事教育司指导干部所在部门组织落实;委属单位处长级后备干部的培养,由各单位参照本措施制定具体培养方案,自行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要注意研究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

  附件十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大局以及国防科工委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处级(含正副处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国防科工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局占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 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国防科工委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事教育司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人事教育司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出国(境)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人员,精选境外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外语能力应达到国家BFT初级考试合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网络培训。在机关内网建立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联席会议由国防科工委主管领导牵头,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保密局、直属机关党委、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
  (一)人事教育司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口管理教育培训经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开展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选调机关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
  (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开展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选调处级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的培训学习。
  (三)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培训;安全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
  (四)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
  (五)办公厅根据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配合人事教育司向财政申请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负责其财务管理。
  (六)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机关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份提出第二年分工负责的教育培训计划,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提出第二年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人事教育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机关通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司(厅、局)级干部的培训学习,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纳入机关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并经国际合作司、安全保密局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育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条 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三十一条 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结合国防科工委工作实际和需要,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提出第二年培训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章 考核、激励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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