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推荐工作由机关考核组负责组织,由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随年终考核工作一并布置。
第十三条 机关考核组负责对各司(局)提出的奖励人选进行评审。
第五章 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可由委领导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方式:
(一)各司(局)考核组推荐。按照奖励条件和推荐名额,由各司(局)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及奖励等次建议,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
(二)委领导推荐。由委领导直接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奖励人选,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六条 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评审采取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获奖人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考核组对评审结果在机关内组织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由机关考核组负责。
第二十条 记功和司(局)级干部的奖励经机关考核组评审通过后,报委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机关考核组审定,向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宣布本年度获奖人员名单,并授予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终评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发布的《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暂行办法》(科工人[2005]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十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后继有人,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级以上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情况特殊的单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5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一般要有1至2名。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司局级应当不少于15%,处级应当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考虑干部的来源,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拔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正职后备干部,由党委(党总支)、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适当了解后,由委党组研究确定。
(二)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在进行适当了解后,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差额考察后,由委党组研究确定。
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本单位选拔,还应当从单位以外选拔。司局级以上后备干部,可以在行业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四条 委机关与委属单位司局级以上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重视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七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考察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用
第二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部门和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需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附件十六: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
后备干部工作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锻炼是后备干部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加速其成长,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和《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实际,现就加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积极探索适合后备干部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培养锻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后备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水平高、 组织领导能力强的后备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能力和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着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
(二)加强培养锻炼的针对性,严格按照
《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综合运用各种培养锻炼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坚持备用结合、统一调配使用原则,加强在使用中培养和提高,推动干部交流。
(四)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级落实”原则,兼顾培养锻炼干部和工作需要,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分级分层落实培养措施。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培养锻炼工作
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政策性强,也较敏感,各单位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当前急需与着眼长远、工作需要与队伍建设、干部使用与培养锻炼的关系,统筹谋划,慎重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培养锻炼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形成正确的导向。
区别各级各类后备干部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应有的放矢地采取培训、轮岗、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以及在现岗位工作中压担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党性修养、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使后备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丰富知识阅历,积累工作经验,磨炼意志,转变作风,增长才干。对缺少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重点选派到基层工作锻炼;对没有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重点安排岗位轮换、调整分工、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对培训未达到选拔任用要求的,重点选送去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培训;根据培养锻炼需要,选送和组织部分后备干部到延安等3所干部学院学习,到革命老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境内外考察、培训;对各方面条件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及时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
(一)基层锻炼
对无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原则上均要派往基层单位工作锻炼。
(二)岗位轮换、分工调整、挂职锻炼
对没有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后备干部,以及虽有两个职位任职经历,但工作单一、需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岗位轮换、分工调整和挂职锻炼。处长级后备干部以单位内部轮岗为主,司局级后备干部以分工调整和跨单位轮岗为主。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基层企事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和各级党政机关挂职,并注意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