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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十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以及有关法规, 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的限制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下海”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管理,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中组发[2006]17号),结合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通过实行以五年规划为任期目标的任期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委属单位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3.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并以业绩考核为主,客观公正评绩的原则;
  4.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工作任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范围
  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高校、委属中心的现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对中央管理的干部任期考核,按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办理。
  委属单位党委每个任期为5年,换届考核按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委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与五年规划的时间同步,每个任期为5年,现任领导班子的新任期一律从2006年1月起计算。
  以后,党委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基本保持一致,目前不一致的逐步进行过渡。
  四、组织领导
  任期考核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在五年规划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委属单位主要领导对五年规划任务负总责,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对委属单位五年规划批复的具体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并制订年度工作目标,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中“绩”的考核指标。若领导班子组成及分工在届中发生调整,由主要领导负责重新分配任期责任。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作风好;圆满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达到或超过任期目标;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达到任期目标;能做到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完成任期目标的质量不高,或在任期中有某些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未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或工作严重失误、工作质量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任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年度考核安排在每年年末进行,届中考核安排在任期中适时进行,届末考核安排在任期最后一年年底进行。凡是开展届中、届末考核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考核。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考核对象的任期目标,对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之间的关系,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任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对照五年规划确定的五年末及分年度工作目标,总结主要工作和经验体会,找出不足和差距。
  2.公开述职及民主测评。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任期述职大会,委属高校中层干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委属中心全体人员参加。述职后,与会人员对每位领导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3.个别访谈及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属单位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
  4.确定考核等次。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结果。国防科工委以书面形式将任期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届中和届末任期考核结果是组织对领导干部奖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届末考核为优秀的同志将被授予“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优秀领导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届末考核为称职的同志可继续连任;届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同志不再连任;届末考核为不称职的同志免去现任职务。

  附件十三: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积极进取,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同进行,设立机关考核组和部门考核组两级考核组。机关考核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主任、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副组长、局长、人事教育司分管干部考核工作的副司长、人事教育司领导干部管理处处长为成员。机关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部门考核组由部门正职任组长,其他司局级干部、党支部委员等为成员。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有关工作,单位组织干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1.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本人撰写总结、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联系思想实际,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体会,找出差距,提出措施和翌年的工作打算。
  2.召开述职会议,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会上进行公开述职。机关各部门司局级干部及处长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其他人员在本处室进行述职总结。
  委属单位述职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组织干部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中层干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机关各部门述职会议和委属单位述职会议,人事教育司派人参加。
  3.测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述职后,与会人员对每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1.机关各部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本部门和部门正职相互测评结果及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各部门正职总人数的20%。
  机关其他干部,由各部门考核组根据测评情况和工作实绩,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征求主管委领导的意见后,报机关考核组,由机关考核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各部门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2.委属单位领导干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国防科工委不确定考核等次,由国防科工委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
  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副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协商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副职总人数的20%。
  3.考核结果确定后,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并将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奖惩、培训及工资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委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奖励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评选一次;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严格评比、宁缺毋滥;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年终评奖的范围为委机关在编司(局)级干部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结合年度考核只评选一等功及以下的奖项,奖励人数一般按不超过机关在编人数的35%掌握,其中记三等功不超过5%、记二等功及以上不超过3%。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嘉奖: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在司(局)内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三等功: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二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一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且事迹特别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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