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选拔任用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国防科工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委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选拔委属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其他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办理任职(试用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委管干部竞争上岗方案应报国防科工委党组批准。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布。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还可收集旁听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委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委属单位一般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委属高校一般在院系或部(处)范围内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逃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附件七:
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
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局级、处级干部。
第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测评及考察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任用各部门正职(包括委正副秘书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机关正副司局级干部以及本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机关正司局长级干部,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
(二)选拔任用各部门副职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选拔任用司局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选拔任用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五)选拔任用副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六)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正副司局级干部和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对选拔任用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等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对选拔任用委机关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在各部门主要领导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由各部门组织进行。各部门司长办公会根据推荐和测评的结果以及本部门干部职数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人员意见(附民主推荐、测评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听取意见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实际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选拔任用机关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上述范围和办法执行。对人数较少的部门可适当扩大范围,其他需调整的按照委党组要求办理。
第六条 委党组成员和委领导可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测评。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机关各部门履行干部推荐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前公示制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指提拔担任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或拟推荐提名人选。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在全委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2.交流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委属高校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其他委属单位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具体公示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公示方式
通过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保证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公示时间
为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同时考虑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党组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教育司按公示方式所列的形式之一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以人事教育司为主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人事教育司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委党组进行汇报,决定是否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章 任前公示制的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处理
(一)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署名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匿名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分析,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要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