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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国防科工委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国家航天局局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职务名称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职务任职前需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国防科工委司(厅)局各处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并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3.委属事业单位(中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
  (三)中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参赞或公使衔参赞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国驻俄罗斯航天代表处人员
  (五)委管社团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六)国防科工委挂牌机构主要负责人(民口配套办公室主任、核电办公室主任、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国防科工委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主任)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职务名称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校长助理、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
  2.委属事业单位(中心)处级干部

  附件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其他情况: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2.少数因工作急需、德才表现突出、确有工作实绩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至(七)款中任职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
  (一)提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程序:
  1.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各司(局)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在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并经过司(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考察材料和司(局)长办公会记录及民主推荐、测评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属工作需要、急需任命的,可以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上报。
  2.人事教育司根据推荐人选的情况,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4.人事教育司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5.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巡视员、副巡视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2)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研究同意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非领导职务在部门间调动任职的,由拟任职所在的司(局)向人事教育司申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情况特殊的可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报上级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下达任职通知。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职,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司下达任职通知。
  (四)非领导职务的免职由所在司(局)或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机关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和管理监督,按照机关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

  附件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 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司;
  (二) 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在涉密岗位工作及调离涉密岗位未满解密期的,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

第四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 调配工作中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办理的,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按程序重新办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配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和调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调配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调配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健康状况或伪造学历、经历等的人员,取消其调入或录用资格,已调入机关的予以辞退;不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绝办理钱物清退手续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录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对本章规定所涉及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四: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给合国防科工委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勤奋思考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的高素质的女干部、女党员队伍,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目标要求:以提高女干部、女党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锻炼,促进选拔配备,努力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实现“两个提升”,即:提升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比例达到80%以上,提升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5%至20%。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实施我党固本强基和改善党员队伍整体结构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4.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真正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并注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进行;要着眼于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实搞好女党员的发展和教育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工作机制
  5.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规划,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国防科工委机关职能部门要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或至少有1名后备女干部。女党员数量要逐年增加、质量要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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