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二)燃放性能不合格。抽查中有部分组合烟花类产品的燃放性能质量问题突出,经检验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强制性国家标准GBl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规定,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火险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地面 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低炸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炸筒是指烟花燃放时筒体产生不应有的炸裂现象。这些燃放性能缺陷容易造成炸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
  (三)引火线的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烟花爆竹引火线的引燃时间有严格规定,引燃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能太短,也不能过长。本次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合格。在检验中,爆竹引火线引燃时间最短的只有0.4秒(标准规定3秒至13秒),组合烟花引燃时间最长的达到28.3秒(标准规定6秒至12秒)。
  (四)标志、包装不合格。烟花爆竹标准对产品的标志、包装有严格规定。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标志、包装不合格。主要问题是:产品无标志或无厂名厂址、燃放说明、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不清楚等。产品无包装或使用的包装材料不具备防震、防压、防潮等要求。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扶优扶强、打假治劣、引导消费”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本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氯酸钾、引火线引燃时间、燃放性能、安全标志和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要予以封存,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企业收回。对其中违规使用氯酸钾、引火线引燃时间短、燃放性能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监督企业销毁;对安全标志和包装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应责令企业改正。
  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小型生产企业的产品,重点检验产品的含药量、禁用药物、燃放性能、引火线引燃时间、安全标志、包装等项目,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结果报总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