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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程序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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