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0日)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发布)
为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