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在审定会议或函审前一个月,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定者。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在审定计量技术法规时,应有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审定时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对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并将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对报批稿及上报的材料复核、签署意见,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制定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由秘书处提出书面材料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补助经费和其他活动补助经费;
2.通讯单位成员交纳的费用;
3.开展本专业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为计量技术法规起草单位提供经费补助;
2.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3.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要费用;
4.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审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