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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失效]


  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单位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需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计划项目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征求意见稿,并分送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和有关附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包括附件-),报正、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计量技术法规的审定,应以会审为主函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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