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积极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关“国际建议”的制定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内部和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宣贯,以及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承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和专业技术的需要,设置若干个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置11~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2名。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计量工作,能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其中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2名。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聘或者另行聘任。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的资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