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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


  五、为实现2007年吸收外资工作目标,全国商务系统应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转变吸收外商投资观念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目标,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精神,全面认识新时期下吸收外资的意义和作用,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调查研究各地外商投资情况,结合国民经济总体布局,因地制宜制定提高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改善综合投资环境

  针对吸收外资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新特点,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适时提出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和修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在线行政许可能力,增强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投诉管理办法,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力度,为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产业结构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加强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研究,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政策,因地制宜引导外资投向;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四)大力推进“万商西进工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适度放宽中西部地区外资准入条件。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政策,推动东中西北部加强协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创造条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开放型产业和国外产业转移;办好第二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为中部六省搭建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的新平台;深化沿边开放;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优势和发展潜力,完善区域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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