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策性因素,权重8%,是为体现国家财政管理政策及政法工作政策要求而设立的因素。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越是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得到的专款奖励越多。
(二)“以奖代补”专款各省分配总额计算公式
某省差异系数总和=∑(各项因素差异系数×各项因素所占权重)
某省分配额=“以奖代补”专款总额×某省差异系数总和
四、“以奖代补”专款的管理要求
(一)“以奖代补”专款的下达。“以奖代补”专款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按上述“以奖代补”方式计算出各省的分配数额,按照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办案补助专款三部分下达到各省财政厅(局)。
(二)“以奖代补”专款的使用管理。“以奖代补”专款下达后与其他中央专款合并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中:装备补助专款和维修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内,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项目规划,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办案补助专款由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根据本年度需要办理案件的任务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按照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用于基层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仍按《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01〕19号)、《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行〔2002〕47号)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3〕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奖代补”专款分配因素的收集和整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代补”专款分配因素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在填报《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过程中,财政部门要按照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财政部将对各省报送的《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数据失实、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即扣减该省的专款分配数;对因数据报送不及时而影响专款分配时间的,将相应扣减该省的专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