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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5)102号 2005年6月6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落实各级政府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责任,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政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财政部决定对一部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按“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奖代补”的意义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下发以来,中央财政通过不断增加对地方政法部门的补助专款、规范和强化专款的分配和管理,有效地帮助和促进了贫困地区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中央专款规模的扩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依赖中央专款、削弱本级政府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力度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专款的作用,财政部决定,从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款中安排一定的数额,引入激励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考核评价地方各级财政对政法部门的经费投入状况、政法部门工作实绩、中央专款管理水平等因素,对自身努力程度高、政法经费投入力度大、政法工作实绩突出、中央专款管理水平高以及配套资金安排工作做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给予更多的奖励性补助。
  对中央专款实行“以奖代补”,是中央专款分配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完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中央专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专款的拉动效应,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为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

  二、“以奖代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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