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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第三十二条 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确定申请中央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于当年七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共建项目及时批复并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同一共建项目,中央财政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 奖励资金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下达到获得优异成绩的省级财政。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国家政策需要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中央财政已安排的中央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严格控制向中央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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