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下达后的6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财政部收到各省报送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后,应当及时批复。三年期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本省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 财政部门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收到各省报送的年度项目计划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中央政法部门评估、论证;中央政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结合中央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省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批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完成。
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级或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并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集中购置装备配发到原项目地区或其他地区,也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二)维修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