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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二)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项目管理的资金由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各自职责,及时分配下达中央专款、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实施项目管理的中央专款由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省;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例或数额安排落实。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财政部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并确定各省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财政部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中央专款预算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财政部在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政法部门的建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划分装备专款和维修专款的具体数额。对经财政部同意可以在中央专款中安排维修专款的政法部门,其用于装备和维修项目的资金比例或数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用于装备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维修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30%。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安排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省可以安排中央专款地区数的1/3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应当根据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本省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中央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和各省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商省级政法部门后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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