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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财行[2006]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我部结合财政管理的要求及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推动政法部门设施共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中央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 中央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力低于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省县级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的市(含自治州、地区,以下简称市)。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中央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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