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委会3号文的要求,明确并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真正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始行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地区要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包村监督制度、定期排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预防事故发生。目前,广西、浙江还没有明确打非牵头部门,河北、河南、广东、内蒙古、江苏、宁夏没有落实打非组织机构,河北、江西、河南、海南、新疆未制订打非工作方案。这些省(区)要抓紧明确牵头部门,落实打非组织机构,完善打非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打非工作。
三、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事故
当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增多趋势十分明显,事故频繁发生,暴露出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地区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高度警惕起来,立即行动,结合实际,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切实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深入追查产品的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清原因和责任,追查氯酸钾等药料的来源,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大都是使用氯酸钾为原料制作火药的。对氯酸钾实施有效的管理,对从源头上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买卖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购买者的资质证明,不得向无法证明使用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