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7]8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水利部
2007年3月13日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