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不得申报;
5.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领先水平;
3.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l-2年内完成,确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