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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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