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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交易安排
  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
  17争议的处理
  18托管协议的效力
  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其他事项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托管协议封面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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