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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1日)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997年12月18日 证监基字[1997]3号)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

  四、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托管协议内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协议封面
  (二)托管协议目录
  (三)托管协议正文
  1托管协议当事人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基金资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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