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全国性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超越本行业范围或者超越会员范围举办的项目一律撤销。
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举办项目。
⑦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2.审核工作:
(1)协助会审。4月至6月上旬,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对国资委报送的《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的审核工作;协调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归口初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月1日至30日,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等厅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所管理的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自查列出的具体清理项目进行初核,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专职审查。5月25日以前,政策法规局对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事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报批。6月15日以前,国资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查结果,确定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单,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部际联席会议批准。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
6月下旬至7月,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分别组织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订或完善加强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负责人,层层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抓好工作部署,亲自过问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督促所联系单位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清理工作;要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主动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搞好宣传报道,促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明确工作方针,严守清理纪律。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