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方案》和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对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各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 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按要求准确汇总、填报《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和自查报告,于3月25日前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国资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于3月30日前,对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国资委自查报告和各种报表进行审定。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1.审核的基本原则:
(1)保留合并原则:
①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本。
②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予以保留。
③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确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④对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有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同意归口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予以撤销。
⑤要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⑥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先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⑦国资委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⑧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予以合并。
⑨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按程序报批后举办。
(2)撤销原则:
①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一律撤销。
②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向被评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③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撤销。
④程序上不合规的项目一律撤销。如:未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