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上市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请说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