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私自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建设的。
(二)未按照实际的验收内容组织生产,或验收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不依据批准文件或擅自改变许可品种和产量进行设计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年之内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项目设计和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与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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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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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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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成果验收 │ │ │
│ 证书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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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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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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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传 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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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E-Mai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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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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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 │ 新建( ) │ 建设周期(年) │ │ │
│ 情况 │ 改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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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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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设计 │ │ │
│ 批准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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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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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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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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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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