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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图纸资料齐全,有效;
  (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三)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安全验收评价符合要求;
  (四)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相关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二)全套设计资料和图纸;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生产线验收除提供第九条要求的资料之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二)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
  (三)环保和职业卫生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产品质量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
  (四)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爆企业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及全部验收资料。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及全部验收资料后,上报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
  (三)组织验收单位受理申请后,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方部门、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验收的人员,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建议名单。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单位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7-15人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个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由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 验收委员会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生产现场和实际生产过程,审查验收资料,抽测产品质量。专家组意见应有专家签字。验收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对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查意见,形成验收意见并由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验收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仓储设施与生产线建设同步进行的,其验收与生产线验收一并进行。仓储设施单独申请验收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可直接进行审批。如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的,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企业将填写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及全套验收材料按要求报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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