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 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和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工作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专、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我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3.4 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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