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3)逐级报告原则,即按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逐级报告;
(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作指导,地方一级由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
2 组织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必要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需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各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成立地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