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闻出版总署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年检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我署将以复函方式通知年检各审核部门并抄送各图书出版单位。
4.各图书出版单位接到我署复函后,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登记手续。设在各地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出版社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军队出版社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
五、年检材料的报送方式和时间
1.报送方式。年检各审核部门在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年检情况审核完毕后,设在各地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年检材料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报送我署,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出版社材料由其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我署,军队出版社的年检材料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报送我署。
上报材料包括:图书出版单位的年检报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及年检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的材料须是纸制和电子版(用U盘)各一份。
2.报送时间。年检各审核部门应将年检材料按要求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报至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
3.《关于2007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可在中国图书出版网(http://www.chinabook.gapp.gov.cn)上查询并下载。
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不具备办社基本条件或出现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社,在问题未得到纠正前,不能通过年检,给予缓期登记6个月。
2.对在年检中发现各类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核减书号总量、缓期登记等处分。缓期登记期间停止出版活动,进行内部整顿。
3.对不具备办社基本条件的出版社,缓期登记 6个月后仍未达到基本条件者,将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取消其登记资格及出版者前缀。
七、联系方式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监管处
电话:010-65212747,65127809 (F)
附件:《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一月五日